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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廂情愿成交的文物能不能“找后賬” |
作者:webmaster |
捐贈人索要其早年捐贈
1986年11月13日,捐贈人(下稱Z先生)將其所有的4幅民國時期字畫送到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紀念館,館方即向Z先生出具了《博物館文物標本入館憑證》,并在憑證來源一欄注明為“捐獻”,交件人處有Z先生的親筆簽名。1988年7月,博物館向Z先生發放了《捐獻證書》,并支付了500元的獎勵。因Z先生嫌獎金太少,同年10月,館方再次登門,支付Z先生300元獎金。此后,Z先生未再就此事聯系。2004年12月7日,Z先生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博物館收購其中一幅橫幅,退還其他三幅字畫。
地方法院以原告Z先生與被告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紀念館財產權屬糾紛一案立案。本案中Z先生認為博物館是以欺騙手段,將他送交鑒定的字畫非法占有;博物館認為Z先生是主動捐獻文物,同時Z先生的起訴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文物不當退還。
在聽取雙方控辯,交驗雙方出示的《博物館文物標本入館憑證》、《捐獻證書》等證據后,法院認為,“原告從其家中發現一些字畫等文物送到被告處,被告在辦理登記等手續后向原告出具了《博物館文物標本入館憑證》,該憑證在來源一欄中已注明為‘捐獻’,且該憑證的交件人處有原告的親筆簽字,上述事實足以認定原告在當年將上述文物捐獻給被告的意思表示真實,且被告事后已向原告發放了《捐贈證書》及800元獎勵,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提出的被告一開始就有欺騙原告,非法占有原告私有財產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原告將字畫文物在1986年捐獻后,于2004年12月向法院主張權利,其主張已超過了法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其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Z先生不服地方法院的民事判決,2005年4月再次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贈與合同的法律糾紛
2005年11月28日,某知名上市公司為贊助文化事業,塑造企業良好形象,與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紀念館達成贈與協議:在該公司所屬地塊上營建2000平方米的展覽中心,由該館無償使用20年。同時在補充協議中聲明如該項目在2006年2月28日前不能獲批,該公司在三個月內一次性向館方贊助人民幣100萬元整。由于該公司遲遲未能履約,2007年10月19日,博物館將該公司訴至當地人民法院。在開庭前,該公司主動與博物館接洽,11月14日,博物館撤訴。雙方經友好協商,該公司履行了協議,支付了資助金。
本案雖然未到庭審階段即告圓滿解決,但此前博物館進行了較為艱苦曲折的催討工作。在該公司未按期履約期間,博物館經過慎重考慮,預備了幾套應對方案。
首先,電話聯絡,不時催討。由于對方是熱心的贊助方,不是債主,博物館一直以禮相待,耐心催告。但電話催討無果,對方常有各種原因不能面談履約之事。
其次,上門致函,回執簽字。博物館數次派人上門送達舉行履約會談的函件,并請接收方在回執上簽字。目的在于表明館方有催告行為。對方仍無動靜。
最后,向當地法院起訴捐贈方。對于捐贈方,博物館的情感是復雜的,并不愿意采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但其承諾未能兌現,捐贈之事豈能畫餅?同時事情如久拖不決,還面臨著超過2年訴訟時效的問題。對于采取法律解決的途徑,有兩個選擇,一是正式寄送律師函催告,一是直接起訴。前者實施起來周期過長,而且此前催告多次均無效果,后者更有利于問題的最終解決。因此,經過權衡,做出了起訴的決定,這件多磨的好事也得以圓滿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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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13-07-19 閱讀次數:1842 [返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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